科学认识罪犯的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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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新东,胡配军.科学认识罪犯的内涵[J].中国监狱学刊,2004,19(2):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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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新东 胡配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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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江苏镇江市21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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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科学认识罪犯,必须科学地认识罪犯的公民权利,依法维护和保障罪犯的权利同时,又不能单方面强调罪犯的权利,罪犯不仅享有权利,更要履行义务,权利、义务必须统一、从改造罪犯的需要出发,不仅要承认罪犯是改造的主体之一,也要承认罪犯在监狱工怍的相关活动中,同样是有责任意识和有能动作用的主体。监狱没有时间和精力对罪犯群体开展普遍的素质教育,但可以找准每个罪犯素质教育的着力点.填补罪犯的素质缺陷。监狱在改造罪犯的作用上是有限的,只能也只应当努力改造那些具有改造可能性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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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统一性 主体性 有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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