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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兼评三鹿奶粉事件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
引用本文:蒙晓阳,李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兼评三鹿奶粉事件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J].河北法学,2009,27(6).
作者姓名:蒙晓阳  李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三鹿奶粉事件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话题备受瞩目,同时也引发热烈争论.集中探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三项关键问题:首先从国外先例、国内需求及基础法理三方面论证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在其违反注意义务时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在分析不合格产品致害主要由生产经营者而非广告代言人造成的基础上,主张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过重,应以其广告报酬为限;最后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主要应为行政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三鹿奶粉事件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学术评论.

关 键 词:名人  虚假广告  三鹿奶粉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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