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证制度立法之基础考察——以法经济学为根据 |
| |
引用本文: | 李全一.法定公证制度立法之基础考察——以法经济学为根据[J].中国公证,2009(10):34-38. |
| |
作者姓名: | 李全一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公证处 |
| |
摘 要: | 《公证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此即法定公证的规定。法律规定法定公证事项,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中是一种常态。但在我国,由于理论上倾向于对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放任,以及《公证法》出台严重滞后,
|
关 键 词: | 法定公证 制度立法 法经济学 当事人意思自治 《公证法》 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