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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债务的连带责任
引用本文:陈丽洁.也谈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债务的连带责任[J].政治与法律,1991(4).
作者姓名:陈丽洁
摘    要: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其主管机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近年来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清理整顿公司中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企业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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