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赠与”不因复婚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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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晋,陈宏斌.离婚时的“赠与”不因复婚而无效[J].中国律师,2008(10):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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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晋 陈宏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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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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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2007年8月,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男女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有一条明确约定男方的一处婚前财产:一套位于成都市内的70多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上房屋所有权人为男方),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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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协议 房屋所有权人 复婚 婚前财产 产权证 案情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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