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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赠与”不因复婚而无效
引用本文:王晋,陈宏斌.离婚时的“赠与”不因复婚而无效[J].中国律师,2008(10):56-57.
作者姓名:王晋  陈宏斌
作者单位: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 2007年8月,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男女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有一条明确约定男方的一处婚前财产:一套位于成都市内的70多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上房屋所有权人为男方),归女方所有。

关 键 词:离婚协议  房屋所有权人  复婚  婚前财产  产权证  案情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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