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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罪:问题与思考
引用本文:赵秉志,徐文文.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罪:问题与思考[J].法学杂志,2014(12).
作者姓名:赵秉志  徐文文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    要: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强调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避免客观的依结果归罪;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该关注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行为间的互动。就本文述及的两个典型案件而言,不宜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可考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英定罪;因涉案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备受质疑,无法认定曾成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时,既要避免唯数额论的倾向,又要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和舆情民意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尽量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以尽快推动立法上废止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关 键 词: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  曾成杰案  死刑适用  死刑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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