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减刑应设立考验期 |
| |
引用本文: | 刘广明,叶建中,雷珂.服刑罪犯减刑应设立考验期[J].人民检察,2008(24). |
| |
作者姓名: | 刘广明 叶建中 雷珂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减刑是我国刑法中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施减刑有利于激励服刑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但少数服刑罪犯减刑后,不认真接受改造,有的甚至出现抗拒改造的情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设立罪犯减刑考验期,使减刑裁定成为附条件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裁定。
|
关 键 词: | 回归社会 考验期 我国刑法 重要内容 减刑 服刑罪犯 受改造 根本出路 裁定 刑罚制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