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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适用探析——基于对10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引用本文:石兴熠,楚道文.民法典视野下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适用探析——基于对10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3(3):77-84.
作者姓名:石兴熠  楚道文
作者单位:1.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 山东政法学院;3.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摘    要: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的性质应为法律行为,金钱之债下可认定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非金钱之债下需结合债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无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524条,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应结合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辨其性质,从《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另寻适用依据。在合法利益的司法认定上,首先应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为“兜底”规则,第三人追偿权在法律体系中有规定的,无需适用本条规定。其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主要目的应是避免利益受损,而非获取利益。为了克服合法利益类型化的僵化性,第三人合法利益面临损害风险的,可以结合我国的公序良俗与交易惯例具体认定。

关 键 词:第三人代为履行  法律行为  意定代为履行  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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