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德、法等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辨析——与肖永平先生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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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安.英、美、德、法等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辨析——与肖永平先生商榷[J].法学评论,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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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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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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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陈安教授曾撰文评析中国《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监督的现行规定,认为它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也不符合当代各国先进仲裁立法的通例,应当进行必要的修订。1998年初肖永平教授撰文对上述观点提出批评,并转述英、美、德、法等国的仲裁监督机制,论证中国有关涉外仲裁监督的现行规定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文针对肖文的批评提出反批评,认为肖文所作的转述和发挥,不符合各有关国家法律条文的原貌,多处失真和讹传。本文分别摘引原有法条,逐一予以对照、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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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英美德法 涉外仲裁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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