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自办经济实体的实践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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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恩长,朱根堂,强连生,白镭.残联自办经济实体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残疾人,19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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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恩长 朱根堂 强连生 白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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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宝鸡市残联
(王恩长,朱根堂,强连生),宝鸡市残联(白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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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我市来看,残联经济实体有两种形式:一是残联审批,企业“挂靠”,社会兴办;二是残联初审,民政审批。这两种实体的共同点是:都要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享受优惠保护政策;按年度收取管理费(产值的1%、免税部分的10%)。不同点是:第一种实体称为“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由残联批办和收费,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权;第二种实体就是传统型的福利工厂,最终审批权、管理权在民政,残联收取的管理费每年上交一定数额,留利不多,具有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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