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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不应一律适用公诉程序
引用本文:王小平,黄友根,杨军平.轻伤害案件不应一律适用公诉程序[J].中国检察官,2002(2):63-63.
作者姓名:王小平  黄友根  杨军平
作者单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王小平,黄友根),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杨军平)
摘    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自诉案件,如此众多的轻伤害案件一律走公诉程序,有悖于刑诉法立法的初衷,其弊端主要表现如下:

关 键 词:公诉  轻伤害案件  自诉案件  刑诉法  适用  刑事诉讼法  故意伤害  法规  弊端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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