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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摘    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510元,二类480元,附件:

关 键 词:劳动保障  失业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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