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一种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读《民法上和解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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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月.和解:一种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读《民法上和解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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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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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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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调解、仲裁以及人民调解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和解仍被视为随意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阶段。但事实上,和解同诉讼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一样,也具有强大的纠纷解决功能,只是其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机理不同于诉讼等其它方式。和解在本质上是以实体法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性质为民事合同,同时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和功能。本文即从和解的本质出发,讨论和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机理,并研究其对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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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解 和解协议 效力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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