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局限性之克服 ——兼论我国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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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世君,高嘉琦.破产重整制度局限性之克服 ——兼论我国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1):8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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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世君 高嘉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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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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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重整制度诞生于美国,其以拯救与再建债务人作为自己的立法目标.但破产重整制度亦有自己的局限,它在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上并不完善,所耗费的制度成本和经济代价亦较为巨大,对于恢复债务人重建的宗旨可能适得其反.预先重整制度是结合庭外协商与正式重整的最佳特质所做的制度安排,克服了传统破产重整制度的弊端,更适合企业再建的需要.我国应于破产法中积极探索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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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 预先重整 企业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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