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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慎打借条
引用本文:刘晓媛.恋爱期间慎打借条[J].新疆人大,2013(10):40-41.
作者姓名:刘晓媛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件 唐某和牛某之前是情侣关系。2012年9月16日,牛某给唐某书写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唐某人民币三万元整,定于2013年2月28日前还清。到期不还由法院处理。”牛某在借条下方签名并捺手印,借条下方有“唐某收”字样。

关 键 词:借条  恋爱期间  人民币  案件  法院  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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