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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伤残标准中"非利手低定一级"的含义
引用本文:龙永存,张向东.浅析工伤伤残标准中"非利手低定一级"的含义[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3):130-130.
作者姓名:龙永存  张向东
作者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40900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409000
摘    要: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 3月 14日发布的GB/T16 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下面简称《职标》)的附录C2 .11规定 :“利手与非利手伤残后功能影响稍有不同 ,同等程度损伤非利手应低定一级。”该标准附录B(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 )中从一到十级均有条款对上肢伤残的等级作出规定 ,其中三至六级中有多条将利手和非利手的伤残程度分别作了规定 ,例如 :三级中第 16项 :“一侧肘上缺失 (利侧 )” ,四级中第 2 4项 :“一侧肘上缺失 (非利侧 ) ,不能安装假肢。”另外 ,在该标准前言部分注明 :“本标准的附录A、附…

关 键 词:工伤  伤残评定
文章编号:1007-9297(2002)03-0130-01
修稿时间:20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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