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名举报监察机关应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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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祥.对实名举报监察机关应回复[J].求贤,2010(4):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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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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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月24日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应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但从2006年开始.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扩大.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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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机关 实名举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公务员 监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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