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应赋予农民自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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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昌金,封志科.土地承包:应赋予农民自决权[J].小康,2005(7):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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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昌金 封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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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宜黄县统计局
(李昌金),江西省宜黄县统计局(封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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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意味着农民对于土地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从此将拥有法律的保障。它向亿万农民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将保持长期稳定。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层面,“30年不变”并不为农民普遍接受和欢迎,或者说对于“30年不变”写进法律,许多农民并不领情。笔者以为,就目前多数地方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如给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决权。尽管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的政策,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大包干时的15年不变,发展成后来的30年不变,但农民并没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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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 自决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 承包经营权 长期稳定 基本政策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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