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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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静村.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诉讼法论丛,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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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静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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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副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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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次一、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二、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代理申诉、代理控告问题三、关于侦查机关的"批准会见权"和"会见在场权"问题四、关于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问题《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在诉讼民主化方面前进了很大一步。犯罪嫌疑人得以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作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与控诉一方平等地向法院举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权利。这些规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加强是一个很大的推进,其意义不可低估。但修正案在具体程序的设计上,尚有粗疏之处,以致难以明白地体现上述修改的立法精神,同时也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这些问题如果不在理论上加以解决,实践中必然各行其是,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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