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应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部分致害行为违法性的审查确认权
引用本文:程时菊,罗建安.应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部分致害行为违法性的审查确认权[J].行政法学研究,1996(1).
作者姓名:程时菊  罗建安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摘    要:应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部分致害行为违法性的审查确认权程时菊,罗建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机构,致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是其受案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委员会无权对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只能就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致害行...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