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397条中“徇私舞弊”罪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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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永新,马献钊.对刑法397条中“徇私舞弊”罪的理解[J].法律适用,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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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永新 马献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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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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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前述第1款,司法界及学术界均无争议,都认为该条款包含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种罪,定两个罪名。对于第2款如何定罪,司法界存在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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