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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与当庭监督应当兼容并施
引用本文:张金华,韦贵莲.事后监督与当庭监督应当兼容并施[J].犯罪研究,2005(6):72-73.
作者姓名:张金华  韦贵莲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任何监督的目的均在于给被监督者施以一种约束力量,以促使被监督者向着监督者指引的方向运行。法律监督就是在解决监督者所要达到的依法状态与被监督者的立法、执法内容或行为是否合乎这种状态的矛盾,从而保证国家的法律能够正确、统一地实施。庭审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法律不受侵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诉法规定而对庭审活动的违法情况予以及时纠正,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是庭审法律监督的价值取向。

关 键 词:事后监督  当庭监督  法律监督  中国  审判工作

In Court and out Court Supervision
Zhang Jinhua,Wei Guilian.In Court and out Court Supervision[J].Criminal Research,2005(6):72-73.
Authors:Zhang Jinhua  Wei Guili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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