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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
引用本文:刘德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J].政治与法律,1995(2).
作者姓名:刘德生
作者单位: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
摘    要: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刘德生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笔者认为不妥.应予修改.其理由是:第一,仅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与原告的诉讼目的相悖.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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