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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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春阳,雷路.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的刑法规制[J].金融法苑,2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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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阳 雷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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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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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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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损失 非法拆借 客户 挪用资金罪 金融机构 发放贷款罪 工作人员 数额巨大 刑法修正案 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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