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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的刑法规制
引用本文:李春阳,雷路.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的刑法规制[J].金融法苑,2008(1).
作者姓名:李春阳  雷路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

关 键 词:重大损失  非法拆借  客户  挪用资金罪  金融机构  发放贷款罪  工作人员  数额巨大  刑法修正案  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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