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离婚后经济帮助义务的承担 |
| |
引用本文: | 黄显阳,刘期家.论夫妻离婚后经济帮助义务的承担[J].法制与社会,2008(35). |
| |
作者姓名: | 黄显阳 刘期家 |
| |
作者单位: | 1. 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2. 中国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离婚后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提供适当帮助,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提供帮助以帮助方具有经济负担能力为前提,提供帮助的方式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帮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提供适当帮助的数额以维持困难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限,但提供帮助方自愿提供更多数额帮助的除外。
|
关 键 词: | 离婚 困难帮助 义务 承担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