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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离婚后经济帮助义务的承担
引用本文:黄显阳,刘期家.论夫妻离婚后经济帮助义务的承担[J].法制与社会,2008(35).
作者姓名:黄显阳  刘期家
作者单位:1. 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2.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离婚后一方给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提供适当帮助,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提供帮助以帮助方具有经济负担能力为前提,提供帮助的方式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帮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提供适当帮助的数额以维持困难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限,但提供帮助方自愿提供更多数额帮助的除外。

关 键 词:离婚  困难帮助  义务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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