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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规定之合理性
引用本文:彭熙海,曹云野.质疑《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规定之合理性[J].求索,2007(10):99-101.
作者姓名:彭熙海  曹云野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 教授,湖南,湘潭,41110,湖南,湘潭,411105
基金项目:连带责任制度研究(04ZC068)
摘    要:公司人格否认,其价值功能在于当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对控制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而不在于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其责任追究仅一般性地规定由控制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在实践中欠缺足够的合理性。

关 键 词:公司人格否认  控制股东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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