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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少年立法的现状
引用本文:菊田幸一,李建军.亚洲少年立法的现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3(1).
作者姓名:菊田幸一  李建军
作者单位:贵州农学院社科部 日
摘    要:香港《少年犯罪者条令》(香港法令·226章·1977年修订)明确规定了儿童与少年的区别。儿童为14岁以下,少年为14岁以上、16岁以下。少年法庭有除杀人罪以外的犯罪的审判权。缓刑(《犯罪者缓刑条令》)、感化院、缓刑犯收容所以及为不良少女设置的教养院等,由社会福利局管辖。缓刑监督官负责对释放的缓刑犯进行监督以及从事其他社会调查工作。矫正训练中心(收容14岁以上21岁以下的青少年)由矫正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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