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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使用权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引用本文:何玉华,刘海英. 临时建筑使用权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J].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18(4): 53-54
作者姓名:何玉华  刘海英
作者单位: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天津300450(何玉华),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天津300450(刘海英)
摘    要:案情简介:1999年1月20日,原告与天津某渡口签订了渡口南岸圆形砖混结构检票室的房屋租凭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房租每月不少于150元。同年2月12日,原告交付租金1800元,渡口经手人在收条上写有“今收到姜某按协议交来合作经营利润款(预付最低额)1800元”的凭据为证。同年3月2日原告与渡口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为保证合作双方共同利益和渡口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甲方同意乙方对原检票室门进行适当变更,但不得损失原房屋的结构。”1999年6月16日原告以二被告(业主与受雇者)所经营…

关 键 词:临时建筑  正当当事人  程序当事人  相邻权
文章编号:1008-8393(2002)04-0053-02

Lawsuit Main Body Qualification Cognizance of Temporary Building Access User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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