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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发现”──“中国法理学史”在近代的创建
引用本文:程燎原.“中国法理学”的“发现”──“中国法理学史”在近代的创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3).
作者姓名:程燎原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中国近代,梁启超、胡适和王振先开创了"中国法理学史"的研究,从而"发现"了"中国法理学"。他们分别撰著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哲学史大纲》"法的哲学"部分和《中国古代法理学》,作为"中国法理学史"的三个典型文本,对"中国法理学史"的范围、论域和方法,都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其意义在于,促进了学界对"中国古代法理学"在文化与学术上的认同,使近代以后的"中国法理学"具有回访渊源和返本开新的可能。

关 键 词:中国法理学  “发现”  中国法理学史  创建  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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