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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的必要性——以著作权质押融资为视角
引用本文:郭鹏.设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的必要性——以著作权质押融资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09(24):88-89.
作者姓名:郭鹏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政系,广东佛山528225
摘    要:目前我国实行的著作权合意转让原则导致贷款银行难以规避著作权质押落空的风险,削弱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制度的效力。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即著作权转让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转让自愿登记与出质登记的衔接能够实现著作权质权人及著作权受让人的风险规避。

关 键 词:著作权质押融资  著作权转让登记  非强制性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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