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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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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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失业保险条例 人民政府 江西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修改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再就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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