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摘    要:<正>济人社发2015]8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