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鲁人社发[2015]29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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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济人社发2015]8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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