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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担保法》第24条的适用
引用本文:于会堂.从一起案件谈《担保法》第24条的适用[J].法律适用,1998(4).
作者姓名:于会堂
作者单位: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此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1996年3月初,某地区种羊场与某县啤酒厂订立大麦购销合同。由于种羊场种植大麦资金不足,即向县农行申请贷款100万元。3月7日,种羊场将其填写好的借款合同带至啤酒厂(此时农行尚未在合同上盖章)啤酒厂在借款合同担保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借款100万元”并加盖公章。至此,啤酒厂既是种羊场大麦的购方又是其借款担保人。随后,种羊场将合同带回。3月29日农行与种羊场经过核算,认为种植大麦只需84万元,农行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但双方未将这一变更一告知啤酒厂,也未将合同交予啤酒厂。种羊场借款到期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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