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条法事类纂》所反映的明中期诉讼立法上的重民恤狱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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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鸣芳.《皇明条法事类纂》所反映的明中期诉讼立法上的重民恤狱思想[J].河北法学,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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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鸣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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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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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皇明条法事类纂》收录的是明朝宪宗和孝宗两朝的文书。编进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等部门官吏向皇帝所上奏折,说明他们对制例的看法。其中不少都经过了皇帝的同意而被称为“题准”或“奏准”。这些当时都奉以为例,辅律而行,具有律的性质。其中《刑部》中反映的统治者的重民恤狱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对传统重民血狱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且促进了当时有关制度的完备,对“弘治中兴”的出现起了促进作用,无论在法律思想史上,还是在法制史上都有重要的地位。明代许多法律制度,在明中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对整个封建法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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