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行政行为仅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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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士河,张立安.与行政行为仅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J].山东审判,2013(1):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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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士河 张立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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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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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点】当事人以行政机关土地登记行为损害了自己合同法上的利益为由起诉的,因其与登记行为只存在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案情】原告:山东济滨良岸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滨公司)。被告:高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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