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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与银行法
引用本文:D.凯南,金懋初.支票与银行法[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1(3).
作者姓名:D.凯南  金懋初
摘    要:流通性流通性的涵义财产从一人转让与他人是有形的,但是除非绝对的所有权随着有形的转让,否则所有权不能转属他人所有。倘若财产所有人无论如何不同意转让的话,绝对的所有权就没有转移。因而,如果甲偷窃乙的汽车,乙就没有什么同意将此汽车转让,而乙将此汽车售与丙,那末丙并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绝对所有权,即使丙善意买下这辆汽车而不知这辆汽车是赃物的话。甲能向乙取回这辆汽车,或者对乙或丙提起侵占的损失赔偿之诉。另一方面,如果甲以支票付款的欺骗方法取得了乙的汽车,而支票到期未兑。接着甲如果后来将此汽车售与丙,丙取得了这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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