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律师如何辨别刑事被告人作案时有精神障碍
作者姓名:王槐经  陈益民  马建成
作者单位: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武汉市扬子江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在作刑事辩护时,应充分注意当事人的精神障碍,以便及时提请司法精神病鉴定,为被告人作精神疾病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从1987年7月至1994年3月共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891例,其中仅4例是由律师怀疑精神异常而提请鉴定的。表明律师对当事人的精神疾病辨识上尚缺乏应有的意识,应加深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本文旨在对律师在作刑事辩护时辨别被告是否患精神疾病有所牌益。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