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物权登记与合同生效-对《合同法》第44条的学理解释
引用本文:崔平.论物权登记与合同生效-对《合同法》第44条的学理解释[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22-25.
作者姓名:崔平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合同法》第 4 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合同法》有关批准、登记的条文还有总则第 77条第 2款 ,第 87条 ,第 96条第2款 ,分则中赠与与合同第 187条。另外 ,在买卖合同中 ,第 133条和 135条也涉及到批准登记。对这些条文的理解均取决于对第 4 4条的解释。首先 ,从第 4 4条的规定看 ,《合同法》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从而改变了将两者混淆或认为没有必要加以区分的观点。对于大多数的合同来说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发生的 ,也就是说合同在…

关 键 词:合同法  物权登记  合同生效说  物权变动说  第44条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