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登记与合同生效-对《合同法》第44条的学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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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平.论物权登记与合同生效-对《合同法》第44条的学理解释[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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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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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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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 4 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合同法》有关批准、登记的条文还有总则第 77条第 2款 ,第 87条 ,第 96条第2款 ,分则中赠与与合同第 187条。另外 ,在买卖合同中 ,第 133条和 135条也涉及到批准登记。对这些条文的理解均取决于对第 4 4条的解释。首先 ,从第 4 4条的规定看 ,《合同法》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从而改变了将两者混淆或认为没有必要加以区分的观点。对于大多数的合同来说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发生的 ,也就是说合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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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物权登记 合同生效说 物权变动说 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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