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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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佳友.中欧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合作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家,2014(1):14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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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佳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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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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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参加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批准号:08JJDGJW2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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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计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保证,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使得上市公司审计监管的国际合作十分必要。就此而言存在着两种主要模式:以美国萨班斯法为代表的信任本国和域外监管模式,以及以欧盟公司法第8号指令为代表的相互信任和母国监管模式。欧盟于2011年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监管体制作出等效性认定,为中国和欧盟成员国的合作开创了重要条件,也对中美谈判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国应充分利用欧盟的等效性认定,完成与欧盟成员国的谈判并缔结工作安排,完善有关立法,并联合欧盟应对美国的联合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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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计 等效性 充分性 相互信任 母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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