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的议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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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促进“严打”战役的顺利进行,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特提出如下议论。(一)《决定》与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采取的严肃慎重的政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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