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之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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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艳梅.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之借鉴[J].前沿,2009(11):6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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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艳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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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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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跨国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为:07CFX0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受到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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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确立和运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救济对公共利益包括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尚未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已经"逼到门下"。我国在现阶段宜赋予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非政府组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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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公民 环保团体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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