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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是怎样作出的——析包庇犯罪分子、徇私舞弊及受贿错误之构成与区别
引用本文:赵炜.不起诉决定是怎样作出的——析包庇犯罪分子、徇私舞弊及受贿错误之构成与区别[J].正气,2003(2).
作者姓名:赵炜
摘    要:案例简介:1999年4月,某县公安局将证据确凿的犯罪嫌疑人秦某、晋某合伙盗窃摩托车一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晋某之父得知县检察院的检察长王某去西安为其妻看病后,便与秦某之父商议给王某送礼。二人专程到西安将5000元现金及水果食品等当场送给王某及其妻子,并请王某关照两个孩子,王某答应“回去后再说”。同年5月,王某签发同意将秦某、晋某由侦查羁押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王某主持检察委员会议,作出了对秦、晋二人不起诉决定。问:对王某应如何定性处理?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检察长,明知秦、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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