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除权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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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祥生.论解除权之行使[J].法学评论,2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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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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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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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当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出现不可预见等情形,合同业已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沉疴时,若不允许其逃逸合同的束缚,对当事人难免过于苛刻,因而有必要赋予其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如何行使颇具争议。在财产性法律关系,解除权的行使不应以诉讼为必要;通知非为解除权行使的前置程序;关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解除,同样适用于约定解除;所谓自动解除并非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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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解除 形成权 解除权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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