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依据瑕疵行政行为的立法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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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峰振.授权依据瑕疵行政行为的立法追认[J].政治与法律,2012(3):9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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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峰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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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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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违法行政行为治愈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163);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治愈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0SJB820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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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行为无授权依据、授权依据违法或授权内容不明确导致违法时,如果该行为仍能体现法律追求的公共利益,并且该种法益相较于行为违法侵害的法益更值得优先保护,则该行为不宜撤销或否定,可由有权主体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溯及既往地赋予行为主体相应权限,以消除行政行为的权限瑕疵,使其变为合法行为。为了特定法益的溯及既往并不为法律一概禁止,域外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实践均认可行政权限的事后追认。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立法追认。同时,还应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立法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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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行政行为 追认 立法追认 治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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