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罪犯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的调研报告 |
| |
引用本文: | 叶慧薇,黄维,方侃乐.关于女性罪犯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的调研报告[J].中国审判,2021(5):106-109. |
| |
作者姓名: | 叶慧薇 黄维 方侃乐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持续向纵深发展,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指标——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与一般老弱病残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不同,由于怀孕、哺乳属于女性的特殊生理期,期间需要定期孕检、保证营养等措施,但我国现有监区条件难以满足怀孕罪犯孕期的各项基本保障。
|
关 键 词: | 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 司法体制改革 监区 全面依法治国 女性罪犯 调研报告 司法公正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