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资基数计算之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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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琳琳.劳动者工资基数计算之探析[J].中国审判,2021(5):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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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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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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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2年4月27日,赵某入职天津某人力公司,被该公司派遣至天津某同林公司从事环卫工作。赵某与人力公司先后签订数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0月28日,赵某与人力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后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园林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120元,以及因园林公司拖欠该工资造成的误工费等损失165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与经济补偿金2810元,上述各项费用和诉讼费由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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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 书面劳动合同 精神损害赔偿 环卫工作 劳动合同关系 诉讼费 工资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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