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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演“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吴言才.扮演“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4(20):45-46.
作者姓名:吴言才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400060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与被告人邓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程某经常在邓某某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五村7栋9-2号的出租屋内居住。2011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的艾夫酒店六楼,持仿真手枪和刀具抢走周某人民币12600元、创维SE89型手机一部。2011年2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南岸区花园五村7栋9-2号被告人邓某某租住处,对程某实施抓捕

关 键 词:重庆市南岸区  窝藏罪  万达广场  妨害公务罪  朋友关系  定罪处罚  刑讯逼供罪  贩卖毒品  犯罪客体  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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