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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引用本文:徐传玲,阮齐林,陈志军,许文辉,崔扬,王金贵,吴勇,李松.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J].人民检察,2006(11).
作者姓名:徐传玲  阮齐林  陈志军  许文辉  崔扬  王金贵  吴勇  李松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讲师、法学博士,副检察长,副检察长
摘    要:寻衅滋事罪源自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现行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自身存在的复杂性以及人们认识的差异,在对一些案件的定性上也常常产生分歧。较为常见的是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行为相互混淆。近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邀请几位专家学者,对“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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