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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引用本文:姬婧.不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J].公民与法治,2010(17):44-45.
作者姓名:姬婧
摘    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  爆炸  投毒  犯罪  故意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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