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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引用本文:
姬婧.不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J].公民与法治,2010(17):44-45.
作者姓名:
姬婧
摘 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关 键 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
爆炸
投毒
犯罪
故意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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