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老太太和她的十亩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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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景龙,福臣,柄权.曹老太太和她的十亩承包地[J].公民与法治,2010(17):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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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景龙 福臣 柄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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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眼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增高,作为一些农村老人的主要“财产”,子女们把它作为了争夺对象,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了赡养老人的条件。老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赡养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在履行这一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时是不得附加条件的,被赡养人的承包地是不应作为子女赡养父母的条件跟着赡养转来转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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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太太 农村老人 用益物权 法定义务 法律保护 附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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